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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幹事告侵入社區抓姦女子 非受害人判不受理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蘇女懷疑先生與范姓女子有染,去年闖入范女社區抓姦,住戶們認為有侵入住宅罪之嫌,委請黃姓總幹事提告,台北地院承審後指出,黃男僅負責維護社區安全,並非所有人,因此不是侵入住宅的直接受害人,日前判決公訴不受理。


蘇女懷疑先生與范女有染,侵入住宅抓姦挨告。(情境照)
去年9月間,蘇女與弟弟為了「抓猴」,夥同另外兩名男子潛入社區內,其中一名男子向警衛表示與范女有車禍糾紛,希望范女下樓談一下和解事宜,蘇女則趁著范女開門之際,與弟弟衝進屋內拍照蒐證,提告通姦罪,但因罪證不足,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。

范女反告蘇女侵入住宅,住戶也認為蘇女侵入社區抓姦,有觸法之嫌,請總幹事黃男當告訴人提告;檢察官偵訊後,認定蘇女確實觸法,提起公訴。

北院審理期間,范、蘇達成和解,范女撤回告訴,但黃男未撤,因此法官僅就黃男部分進行實質審理。

法官指出,黃男負責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,對社區大樓並無居住使用權,蘇女的侵入之舉,僅造成黃的安全維護職務執行損害,但他的居家安全並沒有受到侵害,因此認定黃男並非侵入住宅罪保護的對象,提出的告訴不合法,判決不受理;全案可上訴。


原文網址: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593569


    關鍵字:
  • 社區抓姦
  • 侵入住宅罪
  • 抓猴
  • 通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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